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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扩大政审人员范围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2010/5/1 21:25:26浏览次数:3489

我市扩大政审人员范围进一步加强
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委组织部最近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工作人中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东组通[2006]19号)文,重新作出有关规定:

        一是重新修订出国(境)政审权限。按照市委《批转市委组织部〈关于重新修订东莞市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05]7号)文件精神,重新修订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政审权限。实行逐级严把政审关,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是扩大出国(境)政审人员范围。政审人员的范围扩大到村(居)委会书记、主任,村改居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董事会的董事长及镇属企业法人代表因私出国(境)政审由镇(街)党委审批。

        三是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市直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镇(街道)党政班子成员持因私护照出国,原则上每年只办理一次。国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办理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每年因私出国(境)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公休日时间。

        四是规范出国(境)政审报批材料和时间。按出国(境)政审权限,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凡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前呈报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各单位、镇(街)要求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此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落实1—2名工作人员负责出国(境)证照的保管、使用登记以及信息报备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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