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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法加强对官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

发布日期:2010/5/1 21:26:54浏览次数:3769

我国修法加强对官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月28日高票通过审计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审计法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的审计。

         新修订的审计法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25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审计厅厅长张成起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有利于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情况进行监督;有利于对公共财政使用效益进行监督,从而避免官员盲目追求政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有利于对经济领域个人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他说,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审计1999年就开始尝试,但始终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本次修法必将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更有力度。

         修订后的审计法还强化了审计监督手段,加强了对财政收支电子数据的审计。该法第31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其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32条还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张成起说,在审计工作中确实存在着个别被审计单位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情况,一些单位的电脑程序设计就有作弊功能。审计法增加了对电子数据检查的规定,必将为今后防止被审计单位用现代化手段作弊奠定法律基础。

         新修订的审计法还就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检查作了规定,在第3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新修订的审计法还包括以下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新修订的审计法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