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莞市社保局发布日期:2014/7/9 8:36:02浏览次数:100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1日修订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群体
从2014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失业保险参保人由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下限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社保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由市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
(二)费率
1.单位费率。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0.5%调整为1.5%。
为减轻企业负担,2014年下半年暂缓执行费率调整政策,继续维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从2015年1月起设置两年过渡期,每年增加0.5个百分点直至单位费率为1.5%,即从2015年1月起失业保险单位费率调整为1%,从2016年1月起失业保险单位费率调整为1.5%。
2.个人费率。失业保险个人费率维持0.5%不变。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统一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从2014年7月起,新增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统一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4年7月前已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2014年7月仍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继续维持其参加的医疗险种直至其此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结束。
四、调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
附件: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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